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以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宝鸡人大网以及宝鸡日报上刊载。在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