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批准决定草案交付表决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撤回。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