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政府规章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