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