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四)破坏公厕卫生;

(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和清洁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