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村美院净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内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二)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四)破坏公厕卫生;(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和清洁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