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宜居兴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美丽农居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体现地域文化、传承当地建筑风貌的乡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参考选用。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与乡村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