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结果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