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