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消防、卫生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应急管理部门抄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