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