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条有效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