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县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单位均应当报告。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