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