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