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填埋、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