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自电梯移交十五日内,原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得毁损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电梯移交之日起承担使用单位责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