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