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应当在两个月内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并向提出审查意见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