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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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抗旱、调水、防汛或者排涝使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设施的,使用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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