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第二十六条有效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