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造成水质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