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年基本水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受水地区协议年用水量计算。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议,按照协议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超供水协议用水的,应当签订供水补充协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