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引水、提水或者实施其他破坏正常调水、供水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