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第二十一条有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体系,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水资源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水源保护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