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水质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