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资源应当优先保障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市(州)、县(区)的城镇供水和农业灌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调整用水蓄水性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