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第二十二条有效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资源应当优先保障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市(州)、县(区)的城镇供水和农业灌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调整用水蓄水性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