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第十九条有效建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