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