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