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市级、区级、镇街级、村(居)级河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