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