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河长公示牌、管理和保护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