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河长公示牌、管理和保护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