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