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前山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出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整治任务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整治进展作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