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水区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