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行政检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综合查一次:

(一)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

(二)涉及不同区域或者层级之间职责衔接的;

(三)其他适用综合查一次的情形。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开展综合查一次。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