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行政检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综合查一次:(一)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二)涉及不同区域或者层级之间职责衔接的;(三)其他适用综合查一次的情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开展综合查一次。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