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查一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综合查一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综合查一次的统筹协调指挥和规范指导等工作。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查一次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