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展综合查一次,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规范有序、协同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