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查一次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由不同行政机关或者同一行政机关同时一次性开展的行政检查模式。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