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综合查一次协作配合,通过检查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明确检查事项的工作衔接。具体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