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的检查协同、任务实施等情况的督促落实。行政机关开展综合查一次,应当依法规范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