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综合查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危险隐患,由牵头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