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综合查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危险隐患,由牵头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