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下列情形依法进行用途转换:(一)老旧小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养老、托育、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用途;(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既有商业类和服务业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三)既有居住类建筑增(扩)建部分可以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