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城市更新中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审批,并鼓励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