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可以采取公开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照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按照划拨或者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中可以依法利用空地和存量用房增设、改建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