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危旧楼房等更新的,重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水、电、燃气、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补充养老、托育、体育、公共充电桩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生命安全通道畅通,合理解决停车难问题,开展风貌和环境整治,提升居住品质。

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可以依法通过改建、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