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老城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老地名、老路名等进行保护。在城市更新中,应当对未定级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和评估,提出保护管理要求,加强保护。鼓励对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