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附具专家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和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区重点更新片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