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实施的特点,将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相关强制性管控要求和引导措施,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