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总体目标、更新片区划分、项目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重点更新片区。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