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查找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研究制定对策建议,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